使用登记指南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 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 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 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 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六)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 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 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 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 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六)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重庆市特种设备网上办事平台(http://jc.cqtzsb.org/publics/equipment/register/new)在网上填报申请,由许可实施机关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移动式压力容器公众信息服务平台(http://tsyd.cnse.gov.cn)办理。申请单位通过网上预审后,持以下网上预审时提交的材料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1.《登记卡》或《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使用登记需要的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4.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5.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6. 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7.其他说明:
(1)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使用登记证》、电子记录卡(移动式压力容器注销登记需提供)予以注销。
(二)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一)申请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重庆市特种设备网上办事平台(http://jc.cqtzsb.org/publics/equipment/register/new)在网上填报申请,由许可实施机关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移动式压力容器公众信息服务平台(http://tsyd.cnse.gov.cn)办理。申请单位通过网上预审后,持以下网上预审时提交的材料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1.《登记卡》或《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使用登记需要的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4.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5.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6. 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7.其他说明:
(1)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使用登记证》、电子记录卡(移动式压力容器注销登记需提供)予以注销。
(二)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一)下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跨省长输管道使用登记。
(二)除此以外由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办理。
跨省长输管道使用登记。
(二)除此以外由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办理。

(一)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
(二)按单位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一一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
(二)按单位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一一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1、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2、审查登记、决定、办证: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能当场办理的,10-50台次15个工作日,50台次以上30个工作日。
2、审查登记、决定、办证: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能当场办理的,10-50台次15个工作日,50台次以上30个工作日。
(一)收费依据:《关于我市气瓶电子标签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72号)
(二)收费标准:CNG气瓶电子标签15元/枚,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95元/枚(工本费)。
(二)收费标准:CNG气瓶电子标签15元/枚,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95元/枚(工本费)。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